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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104号

郝永强、李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郝永强;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郝永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李凯,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保定市清苑区。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郝永强申请执行李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凯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李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