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郝永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李凯,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保定市清苑区。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郝永强申请执行李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凯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李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