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626号
原告:安凤莲,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体育中心开发区×××××××××××,电话:181×××××7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7),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0×××××217、130×××××679。
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080X),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安凤莲与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凤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凤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方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秋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