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洪,女,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洪、孙建国、孙丽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信息,后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标的87299.50元执行未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