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66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辛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阳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