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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497号

张赞、王新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赞;王新成;李艳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张赞,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王新成,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李艳阁,女,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梁金春申请执行王新成、李艳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新成、李艳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3055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成、李艳阁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新成、李艳阁无法找到,经本院调查,仍未知悉其具体地址,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322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邦建

代理

审判员  司文增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