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负责人:何华,行长。
被执行人:顾召艳,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召艳、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12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