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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恢22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顾召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顾召艳;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负责人:何华,行长。

被执行人:顾召艳,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召艳、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12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