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29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路某,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本院在执行巨鹿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路某起诉巨鹿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件与本案相关,同时被执行人以冀A×××**汽车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鹿县人民法院的(2019)冀0529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勇执行员 张志钦执行员 高立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