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724执151号 李海、霍政春 本院执行的李海申请霍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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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霍政春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724执151号 李海、霍政春 本院执行的李海申请霍政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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