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411执353号之一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11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30号楼下213附5。

法定代表人:韩广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北一号底商楼。

法定代表人:王留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广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杨豪,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常国良,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王留标,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应偿还借款本金2250460.6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韩广黎、杨豪、常国良、王留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等及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常国良位于新城区祥云路与夏耘路交叉口西南侧建业十八城二期10号楼东1单元6层601号房产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本院亦予以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查询到车辆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王留标的住房公积金冻结,属轮候冻结,无法划拨。实地调查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凯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住所地,韩广黎、杨豪、王留标的住址不明确亦找不到民事判决书上所注明的家属院,在平顶山市上张村委会对常国良进行实地调查,该村村干部反映没有常国良这个居民。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6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2250460.6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舒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