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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707号

卢梅、骆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梅;骆泽雄;朱倩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卢梅,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骆泽雄,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朱倩,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卢梅与被执行人骆泽雄、朱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湘012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梅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2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3月1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3月11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骆泽雄名下有湘A×××**、湘A×××**号小车两台,本院均在车管部门轮侯查封。2019年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骆泽雄、朱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712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轮候查封的骆泽雄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懿林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刘建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