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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执581号

马建旭、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旭;赵爱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9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马建旭,男,1984年1月12日生,回族,住献县。

被执行人:赵爱军,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献县。马建旭申请执行赵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冀0929民初2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利息2562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40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自2018年7月7日至本金清偿为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5元、执行费560元由你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利息2562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40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自2018年7月7日至本金清偿为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5元、执行费560元由你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冀0929执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陈亚南执行员  白胜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