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于雪霞,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被告于克平,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流河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淑芳,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流河开发区。系于克平之妻。 申请执行人王瑞芳与被执行人于雪霞、于克平、王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雪霞偿付王瑞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7000元,自2015年10月28日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于克平、王淑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克平、王淑芳偿还债务后,有权向于雪霞追偿。于雪霞偿付王瑞芳借款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40元,由于雪霞、于克平、王淑芳负担。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4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未付。 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于雪霞、于克平、王淑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于雪霞、于克平、王淑芳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雪霞、于克平、王淑芳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情况,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杰
审判员 范钦鑫
审判员 张元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