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3民初1497号
申请人:赵九坤,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相清,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人赵九坤与被申请人张相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九坤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相清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九坤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发生纠纷,并已提交初步证据,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张相清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赵九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