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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245号之一

陈锡山、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阳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锡山;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阳;任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泉执行字第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锡山,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

法定代表人:任锦玉。

被执行人:陈惠阳,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任奋进,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山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阳、任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泉仲字2479号裁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阳、任奋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阳同为(2012)泉执行字第4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锦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由该案处置,且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标的物的依法处置,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2)泉执行字第477号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