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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执799号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振、赵中英等执行案由(2011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振;赵中英;张永旺;华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室定陶区青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永振,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赵中英,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张永旺,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华永霞,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振、赵中英、张永旺、华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发生新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8)鲁172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8)鲁1727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