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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执135号

刘德良、黄任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德良;黄任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良,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黄任如,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刘德良与被执行人黄任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8)湘052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良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任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2月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任如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27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于2019年6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酿溪镇上沙湾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两套,于2019年2月2日向新邵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任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土地、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且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4650元,尚有55,465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文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