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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民初485号之二

林新平与罗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新平;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民初485号之二

原告:林新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洪,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超,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林新平诉被告罗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林新平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新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林新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宏英

人民陪审员  罗大春

人民陪审员  袁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鹏

书记员刘亚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