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1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裴利柱,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闫会平,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裴利柱与闫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