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子端,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莆,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柯发展,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傅子端与被执行人柯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闽05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9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6月26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柯发展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柯发展名下有房产、车辆及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柯发展名下址在丰泽区房屋及储藏间的过户、抵押等手续办理,并发函处置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柯发展名下的车辆的过户、抵押等手续办理,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柯发展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 2.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9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柯发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柯发展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被执行人去向,暂无法实施。 5.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终本约谈的传票,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到庭进行终本约谈。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文凯 执行员 杨 鹏 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鹏锋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