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8)陕0827执恢260号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827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827执40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7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人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常麒麟替高某某当即兑现人民币110000元整。
二、张树桐替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剩余本金100000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
三、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即兑现借款本金20000元整,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
四、利息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临时存欠,临时存欠的相关事项和手续由申请执行人贷款发放的责任人负责(即免除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3300元,王某某承担4000元。
六、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其义务,则按照原判决执行。故原被执行人高某某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120000元。案件执行费及受理费已于(2018)陕0827执407号执行案件中全部交纳,(2018)陕0827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2019)陕0827执恢6022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8日结案。
二、终结(2018)陕0827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19628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