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执1549号
申请人:唐付东,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54,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郑敏,女,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52,岁,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唐付东与郑敏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正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评估、处置财产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变现条件成熟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