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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保令2号

赵某、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保令2号申请人赵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宋某,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某称,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并有报警记录均已提供到法院。现在,被申请人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恐吓申请人,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3.禁止被申请人虐待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以与申请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申请人离婚,后被申请人申请撤诉。该案在立案审理前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申请人,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且有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太东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询问笔录予以证实。赵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宋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宋某骚扰、威胁、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宋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田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