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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3213号

刘洋、蒋旭东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洋;蒋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蒋旭东,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蒋旭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517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