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蒋旭东,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蒋旭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517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