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407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