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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4235号

蔡杰洪、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粤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杰洪;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4235号

申请执行人:蔡杰洪,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一层、二层、四层,注册号:440602000002274。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被执行人:张粤华,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陈茂强,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胡庆红,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李松坚,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号厚辉广场4楼,注册号:440600000024827。

法定代表人:郭润权。

被执行人: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注册号:440602000125104。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三层、四层之一,营业执照:440602000028802。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营业执照:914406047243685050。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杰洪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支付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止的利息304000元;

三、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支付以2000000元为本金并按月息2%计算的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110000元利息可从中予以扣减;

四、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

五、被执行人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2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3276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760元,九被执行人连带负担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4029983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的财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茂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xx房(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胡庆红与韩惠玲共有的位于佛山市xx区xx街x号x梯x房及佛山市xx区xx街x号地下室xx号车库(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粤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粤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敏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正分别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xx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分别发函参与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陈茂强、胡庆红名下房产。 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陈茂强、胡庆红、李松坚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