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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100号之一

福建省厦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厦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厦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370183M。

法定代表人:陈聪金。

被执行人: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劳光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583399570397W。

法定代表人:陈长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87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874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