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厦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370183M。
法定代表人:陈聪金。
被执行人: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劳光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583399570397W。
法定代表人:陈长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87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闽路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874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