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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349号

丁军与邵荣、邵铜元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军;邵荣;邵铜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丁军,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邵荣,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邵铜元,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丁军为与被执行人邵荣、邵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3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49,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邵荣、邵铜元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6月25日至被执行人租赁借住地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邵荣下落2019年6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邵铜元名下车辆登记2019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6月26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执行情况此外本院在另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上海市虹桥路XXX号XXX室房屋已出售予他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日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邵荣持股的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有多件以邵荣、邵铜元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邵荣、邵铜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实际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