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121民初815号

郭腾漩诉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郭某;被告: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1121民初815号

原告:郭某,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文水县 。

被告:张某,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太谷县 。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被告向原告购买生牛肉,截至2017年3月共欠原告牛肉款2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讼。被告张某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初,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双方开始生牛肉买卖业务。期间,经陆续结算截至2017年3月被告共欠原告牛肉款2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经催要未果,因而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原告的生牛肉而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依法应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双德全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