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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行初63号

马金彩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马金彩;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1行初63号 原告马金彩,女,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委托代理人耿靖,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马金彩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彩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省政府委托代理人耿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金彩诉称:原告和丈夫结婚后,育有两女,一家人的口粮田不明原因地减少,但是村民的生活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变。大批的土地上相继建起了高楼大厦和小区。2012年7月14日,没有任何手续和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原告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小埠东村1号,房屋面积67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336平方米、正在营业的二层楼房拆除和400平方米的宅基地遭到了暴力强拆和非法侵占。至今,原告未得到合理合法的安置和补偿。2018年7月19日,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临沂市兰山区新港龙庭项目、帕提欧项目、德馨园A区项目、德馨园B区项目、五大道项目的征地批文的相关信息。2018年8月7日,被告作出了(2018)第382-38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鲁政土字(2007)5号和鲁政土字(2008)614号。目前为止,临沂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上述项目时,并未依法履行公告、公示、听证、论证,也未让被征收的农民满意,更未让老百姓得到实惠。2018年10月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2月5日,被告作出了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1、撤销被告的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涉案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在被诉的征地批文范围内并提起涉案的行政复议,被告予以驳回,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省政府答辩称:

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三、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2018.10.9省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证据二、鲁政复办受字[2018]51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邮寄单。2018.10.12省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证据三、鲁政复办答字[2018]516号提出行政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单、延期答复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按要求提交答复。证据四、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邮寄单。证明2018.12.5省政府作出驳回决定并邮寄送达原告。证据一到证据四证明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五、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勘测定界图。证据六、鲁政土字[2008]88号批复、勘测定界图。证据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据八、小埠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据九、房屋位置的位置示意图。证据五到证据九证明原告宅基地及房屋在《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0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8]88号)征收土地范围内。原告在小埠东村没有承包地。原告与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三,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并且被申请人提出了延期答复申请,但是没有获得批准的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见,被告没有对延期情况进行审批,直接认可被申请人延期答复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因为被告没有提供对上述答复进行审查的证据,即没有审查邮寄送达的证据,违反了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没有审查当面递交的证据,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见,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其当庭提交的勘测定界图与庭前提交的不一致,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即没有加盖省政府的原始印章,也没有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且,所附的勘测定界图也没有制作单位加盖的原始印章,提供证据的方式与证据五相矛盾。对证据七的真实性认可,也证明原告的房屋在涉案的征地批文范围内。对证据八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因为涉案土地早在十一年前被征收,现在的居委会无法对之前的情况调查了解。并且,居委会提供的两份证明加盖印章情况不一致,一份印章(2018.10.12这个)印章上面中间部分有缺口,另一份(2018.11.7这个)没有缺口,印章完整。并且,印章的颜色也不一致,因此这两份证明无法同时客观真实的存在。所以,该两份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据九,有两份位置示意图,但是相互之间具有矛盾性,并且,将三个征地批次位置描述的情况相互矛盾,因此,无法证明其主张。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金彩系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小埠村村民。2007年4月26日,被告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7]5号《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07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建设用地52995平方米,用于临沂城市建设,该批次政府涉及小埠东村集体建设用地52995平方米。2008年6月17日被告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8]88号《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08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建设用地142154平方米,用于临沂市城市建设,该批次涉及小埠东社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42154平方米。2018年10月9日,原告马金彩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并将申请人家的房屋恢复原状。2018年12月5日,被告省政府作出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申请人任何土地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马金彩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本案庭审中,经当庭比对勘测定界图,原告马金彩及被告省政府均确认原告房屋并未在鲁政土字[2007]5号《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07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范围内,而是在鲁政土字[2008]88号批复所涉范围内。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9日,原告马金彩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向被告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2月5日,被告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鲁政复驳字[2018]51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对所涉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勘测定界图及原告房屋位置进行了庭审比对,经当庭比对勘测定界图,原告马金彩及被告省政府均确认,原告房屋并未在鲁政土字[2007]5号《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07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范围内,而是在鲁政土字[2008]88号批复所涉范围内。因此,被告省政府认定原告与鲁政土字[2007]5号批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此理由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另,原告关于将其房屋恢复原状的行政复议请求,亦非属于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被告省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亦决定未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被告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金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金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继英

人民陪审员  时跃荣

人民陪审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