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16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艳杰,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1号富腾国际大厦A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沙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艳杰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6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艳杰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艳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艳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谭 斌
审判员 席铁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