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13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同乐,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石焰龙,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同乐与被执行人石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同乐于2021年6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石焰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茂林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