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华,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吴兴瑾,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21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兴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26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兴瑾有车辆牌照为赣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及赣D×××**小货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兴瑾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及赣D×××**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