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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806号

徐小华、吴兴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小华;吴兴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华,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吴兴瑾,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21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兴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26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兴瑾有车辆牌照为赣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及赣D×××**小货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兴瑾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及赣D×××**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