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4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成群,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于二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宿建平。本院在执行复劳人仲案【2017】6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陈成群与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公积金、保险等财产。亦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000元、申请执行费50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陈成群释明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强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亚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