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4民初201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齐志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妙红,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宗堂,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贺宗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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