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639号
原告:汤欣颖,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6X),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街道体育中心开发小区阳光公寓A1402房,电话:135×××××74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57),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0×××××217、130×××××679。
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080X),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汤欣颖与被告信宜市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汤欣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欣颖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方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