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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执1191号之一

李月亮、河北维航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月亮;河北维航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8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月亮,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河北维航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0000373509。李月亮与河北维航珠宝首饰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81.8048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1.8048万元。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19年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晓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