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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140号

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向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向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140号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乡小西帐村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36033375C。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向萌,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计2542.5元,由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