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140号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乡小西帐村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36033375C。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向萌,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计2542.5元,由河北傲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