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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执955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郭树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郭树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2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住农安县农安镇三宝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勇,行长。

被执行人:郭树志,男性,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住农安县/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树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122执9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