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宋克伟,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善明,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宋克伟与刘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