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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少力与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少力;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力,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少力与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1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少力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少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有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并对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4月20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在建工程房产,已被本院预查封,因房产正在建设过程中,暂不宜处置拍卖,金融机构的少量款项也已轮候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少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万元,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诉讼费12920.00元审理过程已结算、执行费13400.00元已开票数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李少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少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