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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恢231-1号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李琼,罗昕嘉等追偿权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李琼;罗昕嘉;罗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法院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恢2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XX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773821548K.

法定代表人:周汉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旬阳县兴农种鸡场,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794125605K。法定代表人罗崇灵。被执行人李琼,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XX月XX日,住旬阳县XX镇XX园XX城XX栋XX室。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罗昕嘉,女,汉族,出生于2004年XX月XX日,住旬阳县XX园XX栋XX。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罗莹,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XX月XX日,住旬阳县XX镇XX园XX城XX栋XX室。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了(2018)陕09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向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本息合计7728116.16元;

二、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给付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7728116.16元的资金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60%计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给付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00000元的10%违约金;

三、由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承担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63000元;

四、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旬阳县XX社区XX组面积为24.67亩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予以受偿;

五、被告李琼对上述代偿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在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所有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由李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罗莹、罗昕嘉在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被告李琼对上述代偿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后,不足部分在其继承罗崇灵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124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40元由被告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李某某带负担。判决生效后,旬阳县兴农种鸡场、李琼逾期未履行,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旬阳县兴农种鸡场在旬阳县财政局有因关闭该种鸡场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旬阳县兴农种鸡场在旬阳县财政局的补偿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必明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刘  华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学雪    — 1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