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1财保57号
申请人:龚振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
申请人:倪志超,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
申请人:蔡冬顺,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黄陂区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龚振华与被申请人倪志超、蔡冬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龚振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冬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风和园616栋1单元25层2室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冬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风和园616栋1单元25层2室的商品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国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