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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财保57号

龚振华、倪志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龚振华;倪志超;蔡冬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1财保57号

申请人:龚振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

申请人:倪志超,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

申请人:蔡冬顺,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黄陂区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龚振华与被申请人倪志超、蔡冬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龚振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冬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风和园616栋1单元25层2室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冬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名流·人和天地风和园616栋1单元25层2室的商品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国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