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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执恢128号之二

张治辈与赵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秀君;梁起发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85执恢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秀君,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梁起发,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秀君与被执行人梁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梁起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梁起发名下的财产有: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额164.29元;2、中国工商银行23.62元。申请执行人许秀君不申请冻结和扣划。经对被执行人梁起发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是1113829.87元,已执行2160.21元,未执行1111669.66元。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梁起发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因被执行人梁起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秀君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秀君如发现被执行人梁起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刚

审判员  李长英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