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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036号之一

唐检华申请执行陈亮桂、刘茂正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检华;陈亮桂;刘茂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检华,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陈亮桂,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刘茂正,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唐检华与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检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28日,本院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刘茂正、陈亮桂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6月25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无房产。

三、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6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金额为49625元,尚有496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茂正、陈亮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唐检华未能提供刘茂正、陈亮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李岳春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