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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执1784号

乔秀兰、周长芝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秀兰;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7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乔秀兰,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周长芝,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建华社区古塔路西段。

负责人:郭祥金,职务主任。申请人乔秀兰与被执行人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8)鲁1727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乔秀兰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失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知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14日、6月14日对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限制消费令,对周长芝、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限制消费。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乔秀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乔秀兰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乔秀兰,乔秀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727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伟

审判员  孙益民

审判员  李丰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