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83民初2043号
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洪旗,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县东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
法定代表人:潘秀飞,职务:经理。
被告:王龙喜,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青县金豪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周官屯。
法定代表人:王龙喜,职务:经理。
被告:刘树青(清),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潘秀强,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付宴欢,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东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龙喜、青县金豪汽贸有限公司、刘树青(清)、潘秀强、付宴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县东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龙喜、青县金豪汽贸有限公司、刘树青(清)、潘秀强、付宴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县东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龙喜、青县金豪汽贸有限公司、刘树青(清)、潘秀强、付宴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76元,由原告黄骅市巨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吴悦敏
审判员 王淑云
审判员 龚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振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