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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民终3190号

黄润善与程平、张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润善;程平;张利华;张东;额尔登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润善,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平,男,l972年5月24日出生,财政局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臣,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利华,女,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原审

被告:张东,男,l976年9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原审

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女,l980年8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上诉人黄润善因与被上诉人程平,原审被告张利华、张东、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黄润善新提供2015年9月16日向程平转款8万元的转款凭证,拟证明至2015年9月16日止共计向程平还款50.02万元。重审时应查明该款是否系黄润善向程平的还款。另,程平主张的涉案17笔借款中2013年8月25日转款15万元、2015年6月17日转款1.84万元应予查明是否系程平向黄润善出借的款项。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润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审判员 戴玉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