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63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
负责人:迟振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占新,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娜。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告刘进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