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623执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道建,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孝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建与被执行人张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6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宝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