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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2执2208-2号

杨瑞霞、聊城美奥布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瑞霞;聊城美奥布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飞;路子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2208-2号

申请执行人:杨瑞霞,女,1969年8月7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聊城美奥布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张屯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飞,经理。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聊城美奥布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被执行人:路子平,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莘县食药局职工,住莘县(法官公寓)。 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鲁152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杨瑞霞提供担保的王春立名下的位于莘城镇振兴街西段路南(红星公寓)191号1幢19号商用房一处(面积234.0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该查封系诉前财产担保保全。申请执行人杨瑞霞与被执行人聊城美奥布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飞、路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作出的(2017)鲁1522民初4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王春立名下的位于莘城镇振兴街西段路南(红星公寓)191号1幢19号商用房一处(面积234.08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春立名下的位于莘城镇振兴街西段路南(红星公寓)191号1幢19号商用房一处(面积234.08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